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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统计失真埋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5月1日,新的交通法规在全国实施。为了配合新法规落实,不少省市还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这无疑对遏制交通事故频发,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方面通报,2003年,全国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逾10万人。这一数字是惊人的。通过落实新交通法规,整治交通秩序,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真是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日前记者对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进行了一次采访,结果发现,该县交警大队面对事故频发的现实,不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而是在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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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隐瞒实情,从而实现对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总量的“控制”。这让记者惊诧,也让人对公安部年报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多了一层忧虑。今年6月初,编辑部接连收到群众举报,称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负责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政绩,虚报瞒报交通事故多起,甚至与地方医院的个别医生串通,开具虚假的死亡证明,以逃避交通安全事故管理责任。举报人称这种事以前在宁海县也有发生。

  交警大队为什么要隐瞒事故真相?宁海县交警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他们从宁波市里分得85个交通事故死亡指标,超出这个死亡指标就意味交警大队的工作业绩不佳,且会影响到全队的奖金。交警大队长说:“交通事故不取决于交警一方,还受到社会许多因素的影响,仅靠交警的防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现在降低事故发生率的压力却给了交警。”于是,他想出了“打擦边球”的办法,一方面要求交警大队上报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必须经过其本人的批准,另一方面允许部下弄虚作假,将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死亡时间进行改动。今年1月13日,宁海人王某(男)发生车祸,1月19日死亡。一个偶然的机会,举报人得知王某死后出现了3张签有不同死亡日期的《死亡通知书》。两张是给死者家属和殡仪馆的,上面填写的是王某真实的死亡日期;另一张是给宁海县交警大队的,死亡时间被改成了1月21日,即车祸发生后的第8天。

  举报人还反映,今年1月17日,河南人王某(女)在宁海县被摩托车撞伤3天后死亡。但她的死亡日期,在县交警大队的记录上却是1月24日。今年1月26日,宁海县居民仇某乘坐出租车经过城关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拖拉机撞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按规定,春运期间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大队应立即上报上级交警支队,但宁海县交警大队没有报。直到2月9日有人将这起瞒报事故的材料送到了县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后,宁海交警大队才匆忙补报了这起事故。在宁海县交警大队,记者查阅了宁海县交警大队2003年交通事故上报统计资料,全年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共80人,另有15起非道路及七天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记录。交警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他们县交警大队比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没有超过指标要求。但举报人却对记者说,这个数据也有假。

  交警大队为什么要更改交通事故致死人员的死亡时间?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其原因是公安部门对交通安全事故统计因致死人员的死亡时间不同而有统计方式和处理上的区别。根据公安部规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导致人员在7日内死亡的,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在7日后死亡的,则按一般性交通事故处理。通常,一般性交通安全事故不计入任务“指标”的范围内。

  在宁海县某医院,医院领导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本来有严格的程序和严肃的纪律,但当交警部门有要求时,则会有点通融。医院说上述两个因交通事故致死人员时间的改动,就是在交警大队的要求下发生的。院方人士说,给交警大队用于结案的死亡证明本应从医院存根上复印,但医生给他们重新开了一张改过日期的证明。

  宁海县交警大队负责人承认自己是虚报、瞒报三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知情人。但有关方面最终作出的决定却是免去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负责人和交警大队分管事故中队工作的副大队长的职务。举报人认为这是委过于人!如果有关方面不从根本上找原因解决问题,今后虚报、瞒报交通事故的事就还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就不会降下来,新的交通法规再完善,也只能治表不能治里。让记者担忧的倒不是宁海一县交警大队虚报、瞒报交通安全事故,而是这种虚报、瞒报的事在各地各行业的普遍存在———农村虚报农民收入,企业虚报工业产值,开发区虚报招商引资成果……现在连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人也被交管部门利用上了,这种不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采取背本趋末、弄虚作假的做法不知还会在多大范围、程度上泛滥!需知失真的统计,不会使农民真正增加收入,不会使企业真正增加产值,更不能使在交通事故中死去的人复生,它只会使国家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失去客观依据,只会给行业的治理埋下更多的隐患。新交通法已经实施,但愿这种虚报、瞒报的事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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