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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将“一个窗口对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各地各部门都在着手清理与该法不相符合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也在着手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在民政部门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004年6月8日,《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出台,这个部门规章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是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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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工作事关民生、民权、民利,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举个大家熟知的例子,结婚就必须去取得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四项制度:统一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所谓“一个窗口对外”,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考虑到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办法》第8条规定,“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明确实施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该规章将所有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按先后顺序安排在《办法》的大部分章节里。《办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要求,第二至六章按照从提出申请到送达决定的顺序对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民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对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和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民政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也包括公众对民政部门检查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办法》第8章里,其中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细化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法在法律责任里主要规定了两类:第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办法》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较细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参照性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作为《办法》附件的通用文书共有23个,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它们是按照《办法》中相关条款的顺序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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