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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公安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4年6月10日《法制文萃报》载:“山东省青岛市一公安派出所无视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撤销该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全部由派出所承担。6月3日,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无独有偶,数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警支队因为对百姓的“民告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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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采取完全不理睬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最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败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对被告的缺席判决是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之一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评判上述公安机关拒不到庭的行为之前我们应该搞清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作为管理国家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的手段和“游戏规则”,而法律诉讼是实现法律目的和建立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处罚对象作出处罚后产生诉讼,执法者、行政诉讼的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表面看是对个体权益的不屑,实际上是他们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之后,面对国家法律和裁判机关表现出目空一切的傲慢和对法律制度的公然藐视。在法律框架内,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者,处罚他人发生异议、产生诉讼,必须履行作出解释、维持、更改、撤销处罚和参与诉讼的法律义务。仅行使权力(权利)不履行义务,作为个体,公众称之为自私鬼,人们避之不及,不与其为伍,而作为代表国家的执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定会产生可怕的、腐败的权力。

  上述两公安机关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看似是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两个个案,法院作出有利于公民的判决,致使个别公安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付出了微不足道的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实际上两起案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透过上述两起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例,公众从中清楚地看到,个别执法机关、权力机关是何等的无视法律,利用权力去抗拒法律,公众透过该案产生的法律后果,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追逐权力而轻视法律,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是脆弱、毫无强制力和公信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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