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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话题:老劳模的摊位就这样“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1: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东一区文体商城要进行改造和重新装修,物管方策划将其改造成“具备较高档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批发经营市场”。这本来应该是件好事。

  76岁的四川省老劳模乐永亨老人拥有该市场4个摊位,近日,乐老在市场查看自己的摊位时却惊讶地发现,自己的4个摊位只剩1个,其余3个竟成了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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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满头白发的乐老手持劳动模范维权卡来到成都市总工会,请求工会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我的摊位哪去了”

  10年来,乐老靠在荷花池市场做小生意,起早贪黑一点点积累起自己的财富,先后为成都二环路建设和府南河工程捐款10多万元,为贫困学生捐款近40万元。不久前,乐老又为成都市的贫困学生捐助了5万元助学款。但现在,他收入的重要来源———荷花池东一区文体商城(以下简称文体商城)4个摊位却发生了“剧变”。

  5月26日,乐老来到自己位于文体商城的4个摊位前,本来轻车熟路的他还以为自己走错了,这里已是面目全非———商城内整齐划一,漂亮了不少,然而,“我的摊位哪去了?”乐老一片茫然。

  乐老找到承租自己摊位的胡某,她说是市场管理方要改造市场拆掉的,与她无关。而且,她与乐老签订了三年合同,合同期间摊位应该完全归她管。

  气愤不已的乐老又找到市场管理方———宏正公司。宏正公司的人告诉他,已与承租人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并已补给了承租人13平方米的摊位,乐老如要求赔偿,需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后再说。

  接下来数天时间,这位70多岁的老人顶着烈日,天天在市场、承租人、管理方之间奔波,各方相互推诿,始终没能给乐老一个答案,老劳模疑惑了:难道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物管就能擅自拆除?为何拆除了摊位承租人能得到赔偿,而所有人却什么也得不到?赔偿给了承租人

  接到乐老的投诉,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李永惠、副部长张红赶往文体商城。

  承租人胡某所开“铸诚百文商城”是临街铺面,地理位置优越。据了解,胡某除了租用乐老的4个摊位外,其商城还同时租用了另外20个摊位。乐老的4个摊位靠后,临近天井。

  改造后的天井刚刚铺上地砖,已不再像乐老以前摊位的模样。据乐老介绍,这里以前通道仅2米多,现在已扩大到6米多,而扩大的地方以前基本上全是他的摊位。对市场管理方和承租人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拆掉属于他私有财产的摊位,乐老越说越气。

  而老板胡某却连喊冤枉:“当初我们租这片摊位,市场管理方同意可搭一层阁楼起来作办公室,我们当时投入了30多万元,现在说拆就拆,我们也是受害者。”

  对市场管理方是否已进行了赔偿,胡某称,的确赔了一个通道,但赔的不是乐老的摊位,而是她因拆迁损失的阁楼。

  乐老对其说法表示不满,他认为,损失最大的是摊位所有人的权益,更何况“铸诚”搭建的阁楼是在他的摊位基础上搭建的,赔偿损失也应该向他赔偿才对。背着业主签协议

  在荷花池市场东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一位姓郑的负责人称,以前在文体商城内摊位拥挤,包括几个天井内全都设有摊位,乐老在摊位抽签定位时正好抽中了天井位置;但近来管理日渐规范,按要求天井属公用位置,不能设摊位,因此在改造时需要拆掉天井处的摊位。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拆迁时,物管(宏正公司)没有征求乐老同意,而是直接与“铸诚百文商城”法人代表的爱人关某谈的赔偿协议。他认为,从法律上说,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时应该征求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没有理由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背着所有权人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已经单方面违约;而且,“铸诚百文商城”搭建的阁楼本身就是违章建筑,不应该给赔偿;即使要赔偿,它是在乐老所有的摊位基础上搭建的,其租金按理应双倍支付给乐老,赔偿也应该由乐老获得。

  无论各方怎么说,还得事件的始作俑者———市场管理方给个说法。“没有乐老的电话”

  市总工会一行几人来到荷花池东一区文体商场市场管理委员会(宏正公司东一区部)。负责人杨某电话中称属于中午休息时间,有什么事上班再说。留守办公室一位自称不能负责的年轻人说,拆除天井部分摊位是为了保证消防安全,拆迁没通知乐老是因为没有乐老的电话,像这一类情况,市场曾于今年2月13日在当地媒体登了一则公告,要求业主于2月20日前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声明:“若逾期未到,我公司将视为您同意对摊位进行改造和装修的实施方案”。

  但乐老声称,自己压根就没看到这则公告,而且他的身份证号、地址、电话都曾留给管理方,怎能用找不到人来推卸责任呢?

  市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也认为,乐老是老成都人,又是非常出名的劳动模范,就算无电话,通过身份证、地址,或者承租人胡某要想找到他都非常容易,而公告形式只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人。管理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行拆迁,也不能不予补偿。

  成都法律界有关人士对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摊位如果被拆迁则出租合同自行终止,所交租金由出租方按未满天数退还给承租方,对于标的物变更后的出租事宜,应另行签订合同;拆迁应征求所有权人同意,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但到记者发稿时,擅自将乐老摊位“蒸发”的物管负责人迟迟不肯露面给个明确说法。

  这位老劳模被“侵犯”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记者将予以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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