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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应有的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2:2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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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扬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审判权的范围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加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做到慎之又慎。

  肖扬说,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权。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审判机关进行严厉惩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绝大多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决不能“放虎归山”“养痈遗患”。

  肖扬同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他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表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不得进行处罚;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对于犯罪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不得再进行追究;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或者指控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要认真严格审查,切实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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