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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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4:43 深圳晚报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要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
肖扬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这两大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 肖扬表示,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志。要贯彻继承法的规定,特别注意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继承权。 肖扬强调,要重视审理房屋、土地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对于纯粹的商业开发,要公平地给予补偿,防止无偿收购、低价剥夺等显失公平的行为。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