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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桥是“意外”吗?“意外”能免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张东锋

  据报载,6月10日凌晨7时许,辽宁盘锦大桥轰然垮塌。随着调查的深入,有关部门业已对垮桥事件初步定性为“意外性事故”,并发布《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抛开《通报》内容不谈,单说这个“意外”的问题。早在1999年《辽宁省交通厅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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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文件》就已经暗示该桥是一座危桥,随后有关部门在引桥桥体上打出了“此桥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语。一座早在四五年前就被视作“危桥”的大桥,尽管是所谓的“突然垮塌”,也能称得上是意外?如果非要把垮桥当成意外,那只能是说,人们对这桥在何时何处垮塌事先没有预料到罢了,但这样说,就等于承认了盘锦大桥垮塌是必然的了。

  其次,说“意外”超出了人们事先估计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意思,就是说,对于“意外”,人们由于无法事先作出估计而难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其发生,就像每个新生婴儿为了避免出天花都要注射疫苗一样。但如果说对一场灾难,人们有能力,或者说有可能避免其发生,偏偏却又发生了,难道还能冠以“意外”之名么?

  看看有关部门对盘锦大桥的管理,有多少因素注定了这次“意外性事故”呢?既然在事故前检测部门已经多次将此桥定为“危桥”,已经做出了限重、限速的规定和标识,为什么还会出现“五六十吨的集装箱车走辽河大桥”的现象(《华西都市报》6月12日)?为什么还会有“跑个火车都可以”的比喻说法呢?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司机说的那种“超载该罚1000元却能通融到200元”的象征性处罚呢?

  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一定事先补救工作,比如设立了警示灯和提示标语,但这种象征性的补救比起上述管理漏洞,又于事何补呢?树几块牌子,当然比站几班岗、拿出一大笔维修经费轻松多了。这样的“意外”,难道有关部门就没有责任?

  如今,调查的结论已将事故的直接原因归于一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新华网18日报道)。纵然这样,面对一座四年前就已定性的危桥,面对超载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实,仅仅“意外”两个字就能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和失职免责么?(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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