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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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1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四川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
一、从2004年6月20日起,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的初期,以治理超限为重点。在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恢复车辆吨位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标准,重新核定“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工作完成以前,由交通部门牵头,重点治理车辆严重超限。在基本杜绝车辆严重超限和恢复吨位的基础上,交通、公安两部门进一步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全面治理。 二、集中治理阶段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规定的超限超载6种认定标准。从6月20日开始的治理初期阶段以执行前5种认定标准为主,以治理超限为重点。在公安部门恢复车辆吨位,重新核发行驶证之前,凡未超限的车辆一律放行。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6.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标准,公安部门纠正车辆“大吨小标”重新核发行驶证后,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三、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卸载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重点治理阶段,对于车辆超限的给以警告,卸载后予以放行,暂不实施罚款,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超限情况抄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屡教屡犯的要取消营运资格。 四、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的更正工作。对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的在用车辆的单位和车主,应主动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更正事宜,恢复标准吨位,重新核发车辆行驶证,这项基础工作要在今年年内完成。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五、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六、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和我省驻军、武警部队制定了整治假冒军车工作方案。各地要认真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打击假冒军车专项整治活动,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七、调整和完善养路费征收政策。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新入籍的普通载货类汽车统一按行驶证核定吨位计征养路费等交通规费;2004年6月1日前入籍的在用普通载货类汽车从2004年7月1日起按行驶证吨位标准计征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八、调整和完善车辆通行费和运输管理费收费政策,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从6月20日开始,对五类以上(含五类)且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运车辆降低一类标准收取通行费;在集中治理期间(2005年6月20日前),对上述车辆全部按四类标准收取通行费。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多轴大型货运车辆的运输管理费按应征比例下调20%。 九、依法开展治理工作。除交通、公安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林业、畜牧部门固定检查站点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罚款和收费。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防止和纠正借治理之机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举报咨询电话:(028)85558303、85588505。 十、本公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