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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非善良公民的人权也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24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6月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新华社6月18日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人权应当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的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如此,肖扬明确提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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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非善良公民应有的人权,仍然让人眼前一亮。

  法律是全体公民的法律,它不仅是对善良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规范,也是对非善良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规范。这种保障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比如人们不能因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就连其本该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也给剥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依照法律的要求,就应当对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非善良人应有的人权给予尊重和保障。

  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我国已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一个国家是否注重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等少数人的人权进行保障,往往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

  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维护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刑法追究,不仅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执法意识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观念的增强,而且这种对非善良公民的人权给予保障的要求也能确保司法公正。其实,近年来,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改革也正说明了,人民法院已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越来越注重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人权的保护。给刑事被告人戴头罩等做法就说明了这一点。

  而且,这种可喜的变化从肖扬对“犯罪人”一词的使用中也能感受出来。虽然“犯罪分子”在我国的刑法总则中随处可见,但“分子”一词看似中性,实则人们多年来一直将它当做贬义词用,比如投机分子、反革命分子等。

  犯罪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但他们也是人,其合法权利包括人格尊严等也应得到保障和维护。而“犯罪分子”的称呼则是对犯罪人人格不适当的贬低、歧视和羞辱。法律是文明的,不仅表现在内容上,还应体现在形式上。肖扬使用了“犯罪人”而非“犯罪分子”,这本身所体现出的也是一种文明、公平和现代的司法理念。

  所以,人民法院提出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人等非善良公民人权的保护,让人们感受到的是现代司法的文明之风。当然,这种司法理念能否得到具体落实,还是需要人们监督的。本报特约评论员何向东(河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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