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之外案件不得秘密审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肖扬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 中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