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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试“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引发热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50 北京青年报

  湖南省正在开展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活动,该项活动最核心的内容位于《湖南省人民法院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且是最后一名的法院,除通报批评外,院长应当引咎辞职或由上级法院商请当地党委,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对老百姓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这表明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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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等案件时会有所顾忌,没有通过上级法院司法质量评议小组的评议则不能结案,这将极大地提高各级法院的司法质量。”湖南省高院研究室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

  然而,这一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先河的做法,近日在法学界引发了一片质疑之声。

  考核落后是不是院长失误或失职

  事实上,在湖南省高院试行司法质量考评、法院院长“引咎辞职”之前,湖南省公安厅早在3年前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对全省公安局执法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同公安局长的政绩、任用直接挂钩,对不达标单位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执法责任人引咎辞职,或商请任免机关免职。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司法质量评议是借鉴了公安厅的做法。”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马铁夫说。

  同样是出自加强和严肃执法、司法质量的目的,然而湖南省高院的“司法质量评议”却引起了法律界的众多争议。

  长沙市中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质疑道:“这和公安局局长引咎辞职不同,公安局局长是通过上级部门和同级别党委任命的,而法院院长则是通过人大才能任命。”

  湖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弘年认为,“司法质量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且又是最后一名的法院,其院长应承担工作不力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并不指的是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也不是对重大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院长引咎辞职说法和做法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院长引咎辞职”是不是典型“越权规则”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中国法院网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该规定是一个典型的“越权规则”。

  在文章中他列举了四点理由:第一,法院没有权力规定法院院长是否应该辞职,法院只是一个依照法律规则判案的机构;第二,法院并不是一个行政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只是业务方面的监督关系,而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第三,法院院长都是由同级人大考核合格不合格,你超越这个权限,是侵犯地方各级人大权力和权威的做法,实际上,法院连提请的权力都没有;第四,如果法官的头上悬着一把剑,他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其他因素负责(评分落后,院长去职),就会影响对法律的负责,这有悖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精神。

  “加强对法院的司法质量考评,有利于法院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严肃执法。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应该是这样: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且又是最后一名的法院院长,应该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拒不辞职的,省高院可商请当地党委免除其党内职务,责令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或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罢免。”6月11日上午,贺卫方在接受记者长途电话采访时道出了他认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引咎辞职是自愿行为还是可用制度强迫

  湖南省法院的院长去职规定,不仅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热评,而且也受到了湖南省人大的重点关注。

  6月9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选举任免处一位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且又是最后一名的法院,由上级法院商请当地有关部门免职,必须走程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投票不过半,不能免职。”

  长沙市衡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卫汉称:“引咎辞职,应该是自动辞职的一种。既然是自动,就不可以用外力行政手段来强迫。”

  而在李弘年看来,引咎辞职目前已经是有些滥用了,把“行政和道德变成了法律”。“引咎辞职,应是一个官员对某些事情没有法定的责任,采取自责的方式。它不可以变成制度,不可以规定什么原因、什么时间去职。如果成为规定,就不是辞职,而是应该启动弹劾程序了。”

  供文/《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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