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搞欺诈 战士依法获“双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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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7:51 解放军报 | |||||||||
武警8732部队修理所士官张成彪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某商场“双倍”索赔的事,使该修理所官兵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前不久的一个周日,小张请假上街购物,恰逢某商场开展7折优惠促销活动,小张以优惠价210元购买了一双某知名品牌的皮鞋。事有凑巧,一个星期后,该修理所战士小陈在某皮鞋专卖店以255元买了一双同一型号的该品牌的皮鞋。小张发现自己买的那双鞋的皮质、光
该修理所官兵得知小张“双倍”索赔的事后,有的认为,该商场搞欺诈虽应受到处罚,但小张“双倍”索赔有损军人形象;也有官兵说,小张是依法办事,应予鼓励。针对官兵的不同看法,修理所请来支队法律咨询员以此事为例给官兵上了一堂“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教育课,澄清了少数官兵的模糊认识。(赵献富、张军伟) 就事论法 正确识别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殷飞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不法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润,采取多种形式欺骗消费者,官兵对此应认真识别,以免上当受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索赔。 那么,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质量欺诈,如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二是价格欺诈,如自称“跳楼价”、“清仓价”、“打折促销”,实际并未降价,而是将原来的价格标高后再“打折”,以此来欺骗消费者等;三是欺骗性的销售宣传或诱导,如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请“托儿”欺骗消费者等。在这几种情形中,经营者主观上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经营者索赔。就本例而言,小张购买的皮鞋虽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但却属于假冒产品,该商场以“打折”的形式销售假冒名牌皮鞋,欺骗消费者,既是一种质量欺诈行为,也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小张向该商场进行“双倍”索赔,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解放军报2004年06月20日 第3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