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除法律规定外 法院不得秘密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3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夏季房展6.24国贸开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要继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保证被超期羁押的刑事被告人早日获得判决。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我国部分省市供电告急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