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定出液化气站“十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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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2:2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董少东)不得向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瓶装液化气,不得对钢瓶瓶体进行焊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日前,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本市首部统一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在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措施进行规范的同时,特别列出了10条禁止性的行为,严防任何可能带来危险的操作。
据了解,目前,全市有400多家瓶装供应站,100多万户居民和3万多餐饮业经营单位从这些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但在此之前全市并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随着燃气市场的放开,经营者的范围扩大,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为此,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统一了全市的安全标准。 《要求》提出:各站点操作人员今后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上岗,以杜绝哪怕细小的安全隐患。此外,还严禁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钉鞋进入站内,工作人员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进入站内的车辆的排气管口应有火星消除装置,严禁拖拉机、电瓶车驶入站内,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运输和装卸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以正规安全的操作保障用户的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