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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唐山法院违法强行划走企业200万元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4:53 新华网

  一家民企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甚至不是第三人,却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强行执行走200万元。面对记者的追问,路北法院副院长丁建中的话耐人寻味:“这里有些情况我也没法跟你深讲,领导派我们的活我们得干吧?领导作出的决定不一定都对,但领导作出了决定我们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

  新华网石家庄6月20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李柯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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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路北法院)对一起欠款纠纷案的执行,最近受到多位法律专家的质疑:一家民营企业在这起纠纷中,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甚至不是第三人,却被法院强行执行走200万元。记者调查发现,路北法院在此案中的一系列做法很“怪”,但如果不是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人,却难以看出其中的奥妙。

  受害者竟要给法院的错误“买单”

  河北省迁安市立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和山西溢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溢源公司)有业务往来,溢源曾欠立信货款1170万元,无力付现,2001年8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溢源所欠货款用生铁抵顶,生铁出炉后即归立信所有,并由溢源代办发运。

  就在溢源为立信代办发运第三批生铁的运输途中,陡生变故。当年9月23日,路北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天津火车站扣押了这48车、3000吨生铁,理由是因溢源公司涉及一起欠款纠纷案,财产要被查封,用来还唐山市路北区个体工商户王继清的钱。

  立信公司闻讯,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提交了溢源、立信两家的协议,申明这批生铁属于自己而不是溢源公司。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这批生铁所有权已转移至立信公司,不久解除了扣押。

  这时出现了一件怪事:路北法院提出,查封、扣押生铁的费用20万元由立信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法院承认自己扣错了,但错误的成本还得从受害者身上出。此外要立信再给法院4万元“辛苦费”,其中包括给法院执行人员在出差期间“玩”买单。立信公司照付了这24万元,他们希望“花钱买个平安”。

  法院是否惩罚了不相干的“案外人”

  孰料,一年之后路北法院再次全盘否定自己的结论,给立信公司下了一份裁定书:立信与溢源的协议无效;立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继清偿还148万元货款或返还已取得的生铁及孳息。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为了让立信公司掏钱,法院先后两次查封立信公司账户,查封其股东一部奔驰轿车,冻结了该公司在其他企业的债权183万元,最后将其账户存款20.2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强行划至路北法院。

  这案子不大,却颇为曲折。在解剖路北法院的所作所为之前,先要回顾一下那起欠款纠纷:王继清状告同乡王占会欠款,王占会还不起,却在溢源公司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溢源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路北法院2001年9月去执行溢源财产,了解到溢源已无财产可执行,就扣了溢源发给立信的那批生铁。

  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立信公司跟那起欠款纠纷毫无瓜葛,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案外人”,却被路北法院执行走200万元替案中人还债!

  法院是否在偷换概念

  本案焦点之一是,那3000吨生铁究竟属于溢源还是立信?如果是前者,则法院执行无误;如果是后者,法院就判错了。

  第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路北法院副院长丁建中说:“我们绝对没判错。”因为溢源、立信两家2001年8月6日所签以生铁抵顶欠款协议中约定:“溢源公司应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的有效期至2001年9月10日止。而路北法院查封生铁是在当年9月23日,那时协议已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这个解释似乎有理有据。对此,立信公司说:“到9月10日溢源只还了我们价值600多万元的生铁,还差一半没还呢。9月21日代立信发的这批生铁,正是履行协议的内容。”

  记者拿着双方的意见去咨询专家,李曙光当即指出:“从法律角度讲,法院这是在偷换概念。” 他说,关键在“期限”二字。合同法第46条所说的“期限”是指整个合同效力的期限,而溢源、立信协议中的“期限”是指履行合同某项具体内容的期限。路北法院把两者混同起来,按照这种逻辑,就相当于说,借钱的人到期还不清,双方合同就自动失效,钱就不用还了,“这显然太荒唐” 。

  记者再次采访丁建中时,他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他说:“专家的意见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对‘期限’二字作具体规定,没人说我们不能这么理解。专家和我们只是学术分歧。”

  法院是表述有误还是故意违法

  如果说对协议效力的判断还可能只是“学术分歧”的话,路北法院在办案程序上的诸多疑点却绝非“分歧”二字所能涵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甦等专家都认为,路北法院对协议效力认定的一系列行为都不合法。他们说,根据法律规定,路北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无权认定此协议无效。另外,路北法院的解释自相矛盾——当时的裁定书判定溢源、立信的协议无效,而现在的说法却是认定“协议有效,只不过到期了”。

  当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丁建中时,他的说法是“法院一些法律文书的表述确实有误”。

  法院能否划走这180万元

  专家们认为,路北法院另一明显违法行为,是强行划走立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80万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依法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不得扣划。

  被问及此事时,丁建中拿出一份立信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迁安市马兰庄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说:“这份合同上没有写保证金金额,是个空白合同,所以我们认为这就是立信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而不是保证金账户,所以就划走了。”

  这一证据几乎说服了记者,但当记者来到农行迁安市马兰庄支行时,支行工作人员说,多笔承兑的具体金额并不写在“承兑合同”正文上,而是写在配套的“承兑清单”上,清单可以证明法院所划资金确属保证金账户。工作人员说路北法院也印去了清单,却没有给记者看。

  记者再问丁建中时,他又声称对此事不很清楚,让记者去问正在外地出差的执行庭庭长李树生。李树生在电话里了解了大概情况后,说晚一点再联系,之后,他的手机便“已停机”。

  是“当事人自愿”还是“领导决定”

  路北法院是如何“强行”从银行划款的呢?今年3月29日,路北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由,将农行迁安市马兰庄支行副行长陶玉琢司法拘留,并关押在该院不足两平方米的铁笼子里三天三夜。记者第一次问丁建中这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时,丁建中的解释是:“那是陶玉琢自愿。” 再次采访时,他又改口说,当时法院执行庭的人为了尽早解决问题,可能是采取了一些“不太正规”的手段,“但那是具体执行人员的事,我不太清楚。”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当事人自愿”是路北法院对很多疑点的解释。记者问,2001年10月,法院在承认自己扣错了那3000吨生铁的情况下,为何查封、扣押生铁的20万元费用还要由被扣押的立信公司承担,并额外再索要4万元?丁建中说:“那是立信公司自愿交的。”

  路北法院对诸多疑点都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答:难道当事人自愿可以成为法院违法操作的理由?为什么这些当事人都“自愿”遭受经济、身体和精神损害?法院声称自己的裁判理据充分,为什么偏偏出现行文漏洞?法院明知扣划保证金违法,为什么还要扣划?王继清与路北法院有没有深层关系?

  李曙光说:“其背景我不清楚,但可以肯定,这是一个违反法律常识的裁定。”

  面对记者的追问,丁建中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这里有些情况我也没法跟你深讲,领导派我们的活我们得干吧?领导作出的决定不一定都对,但领导作出了决定我们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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