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性法规保障西藏人民自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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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6:26 新华网 | |||||||||
新华网拉萨6月20日电(记者贾立君)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220件地方性法规,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据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巴桑罗布介绍,这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
他举例说,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目前,西藏每年的节假日比国家法定节假日要多10天。另外,根据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西藏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 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还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 巴桑罗布说,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他说:“多年来,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