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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牙”已成为技术术语不得注册为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7:10 新桂网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等5家公司,在几年前率先将“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信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蓝牙”(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时,却被驳回。

  在此期间,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申请转让的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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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BLUETOOTH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2001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这个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布鲁特斯认为,申请商标作为自创词源自公元10世纪丹麦国王HaraldBluetooth的姓,“BLUETOOTH”不具有任何含义。到目前为止,未在任何字典中找到该单词,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官方网页”是由营利性的普通企业即广州普天众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开设并拥有,“BLUETOOTH”由两英文单词直译为“蓝牙”,与无线通信无任何联系。“BLUETOOTH”从2000年以来一直作为原告的商号(BluetoothSIG,Inc)使用,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其他类别和多个国家注册并通过广泛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对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特点不具有描述性;复审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复审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某企业网站登载的内容作为作出复审决定的依据不妥,但“蓝牙”作为一种技术术语已经成为无线数据和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且已经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该标准支持两个蓝牙设备之间的语音通信和数据通信。“BLUETOO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复审决定驳回布鲁特斯的注册申请并不予公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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