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演出定金被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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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0:13 华夏时报 | |||||||||
;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因演出合同纠纷臧天朔被人状告上了法庭,一审宣判后,臧天朔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据了解,原告宋某在法院称,自己与臧天朔于去年4月21日在北京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
合同签订后,宋某立即给付臧天朔9万元定金。同日,演出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关于维护演出治安秩序的请示》。 4月26日,当地公安机关批复“因‘非典’不宜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并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因此,原定于西洋大厦的演出未能举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因“非典”演出被迫取消,这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因此,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宋某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应由被告臧天朔退还已取得的演出费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演出合同;臧天朔返还宋某9万元。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