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皮箱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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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1:50 时代商报 | |||||||||
大学生告公安输了一只皮箱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终审 本报讯(记者 吴丹 通讯员 陈岗 李飞)昨日,一起因一只皮箱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二审认定大学生许亮(化名)偷窃皮箱的行为成立,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亮原是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级某系学生。2003年5月初学校放假前,许亮看见本校309宿舍没人,进去顺手将一只皮箱及皮箱内的衣物拿走,当天他回到黑山县的老家。当年6月22日15时左右,许亮带着偷来的皮箱,穿着偷来的裤子返校时,在校门口被失主认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于6月30日对许亮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行政处罚。许亮对此决定不服,向锦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凌河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许亮仍不服,诉至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凌河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凌河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许亮不服,以“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刑讯逼供”等为由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给付赔偿金494.80元的诉讼请求。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亮在光天化日之下侵入他人宿舍,偷窃他人财物,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许亮提出没有偷窃行为,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等主张,不能提交直接证据,无法否认其盗窃行为的真实存在。至于许亮提出的行政赔偿问题,因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