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条者承担不利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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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2:3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通讯员连春祥)由于收条字迹潦草,“工厂”与“订”难以分清,在房山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法官只好判令写下该“天书凭证”的刘某承担不利后果。
刘某状告石材加工厂要求支付自己3300元石材款。但开庭时,对方却表示自己已经支付给刘某1000元,并当庭宣读了自己手中收条的内容:“今收到工厂料款1000元”。刘某仔细查验了该收条后大呼冤枉———条子是自己所写,但自己写的内容是:“今收到订料款1000元。”并且这是该厂另外一次订料时交付的订金,与本案无关。 但法官仔细辨认了半天也没看清这张字迹潦草的收条上写得究竟是“工厂料款”还是“订料款”。最终,法庭鉴于该凭证内容书写不清,判定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刘某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