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判刑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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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2:5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张智全贺曙光)16日,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圣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4月,个体驾驶员朱圣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大货车一辆,雇请个体驾驶员王定国经营货运。同年10月5日,王驾车不慎翻于岩下当场死亡。其妻因索赔无果,遂同儿子和公婆一起将朱告上法庭。今年1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朱圣明赔偿原告各种
朱拒绝履行判决。2月24日,云阳法院根据四原告的申请,向朱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朱拒绝执行。今年3月4日,朱将自己经营的大货车以8万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除偿还2.48万元购车款外,余款本可支付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朱以判决不公为由,仍拒绝履行。云阳法院果断将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慑于法律的威严,朱于4月19日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圣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