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收活动费律师“辩”成被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4: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时,在收取了委托代理合同内的代理费后,还能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当事人收取“活动费”“差旅费”等费用呢?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一起状告律师“个人收费”又不办实事的案件在该院二审审结,律师个人收费属于“不当得利”,私收的钱必须全额返还,而且要支付利息。
律师私收“活动费”5万元 2000年,市民柳萍(化名)找到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甘某,请他为涉嫌犯罪的兄长辩护,并与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付给了甘某相关代理费。 2002年3月,甘某以要到海南、北京等地调查取证为名,以个人的名义私自向柳萍收取差旅费、活动费共5万元。但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代理合同。事后,甘某多次向柳萍表明这些钱用在了办案上,但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结账。 当年11月,柳萍偶然从他人口中得知,甘某收费后根本没去海南等地。柳萍顿感受骗,于是向金牛区法院起诉,要求甘某偿还5万元代理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以案说法:私自收费是不当得利 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柳萍与甘某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甘某所收取差旅费、活动费5万元,由于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到海南等地出差的相关凭证的证据,所以对取得这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款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甘某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由于甘某未提交可以收取5万元办理柳某案件的其他证据,日前,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认为,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律师个人额外收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请律师实际上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当事人的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如果律师本人以个人名义额外收费,当事人应该拒付,如果确实要增加代理费用,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再变更委托代理合同的费用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