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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收钱律师吐出活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5:3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律师收取了委托人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后,还能以个人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吗?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院本月16日对一起状告律师“个人收费”的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律师额外收取活动费属不当得利,判决其全部返还委托人本金及利息。

  案件:律师私收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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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刘强因涉嫌犯罪,其妹妹刘某找到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邯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随后,邯某作为刘强案件一审、二审的刑事辩护人,按代理协议从刘某手中收取了相关代理费。

  刘某称,2002年3月,邯某在未与刘某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私自向刘某收取了到海南、北京的差旅费、活动费5万元。

  判决:律师偿还当事人

  2002年11月,刘某偶然从他人口中得知邯某在收取了相关代理费后,并未到海南等地,她感到受骗,遂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邯某归还5万元活动费及资金利息。邯某辩称,之前收取刘某的费用均用于为其哥哥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而这是基于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

  金牛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邯某收取差旅费、活动费5万元,但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到北京、海南出差的相关凭证的证据,所以对取得的该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当事人本金及利息。邯某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本月16日,成都中院判决认为,虽然邯某自称有可以收取5万元的依据,但其在一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所以判决邯某偿还刘某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提醒:律师个人收费可拒交

  针对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行为,记者昨日采访了成都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他表示,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个人额外收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请律师实际上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当事人的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如果律师本人以个人名义额外收费,当事人应该拒付;倘若确实需要增加代理费用,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然后再决定。记者宋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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