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法院违法“抢得”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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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8:31 汉网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下称路北法院)对一起欠款纠纷案的执行,最近受到多位法律专家的质疑:一家民营企业在这起纠纷中,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甚至不是第三人,却被法院强行执行走200万元。记者调查发现,路北法院在此案中的一系列做法很“怪”,但如果不是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人,却难以看出其中的奥妙。 法院出错受害者“买单”
河北省迁安市立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和山西溢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溢源公司)有业务往来,溢源曾欠立信货款1170万元,无力付现,2001年8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溢源所欠货款用生铁抵顶,生铁出炉后即归立信所有,并由溢源代办发运。 就在溢源为立信代办发运第三批生铁的运输途中,陡生变故。当年9月23日,路北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天津火车站扣押了这48车、3000吨生铁,理由是因溢源公司涉及一起欠款纠纷案,财产要被查封,用来还唐山市路北区个体工商户王继清的钱。 立信公司闻讯,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提交了溢源、立信两家的协议,申明这批生铁属于自己而不是溢源公司。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这批生铁所有权已转移至立信公司,不久解除了扣押。 这时出现了一件怪事:路北法院提出,查封、扣押生铁的费用20万元由立信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法院承认自己扣错了,但错误的成本还得从受害者身上出。此外要立信再给法院4万元“辛苦费”,其中包括给法院执行人员在出差期间的“玩”买单。立信公司照付了这24万元,他们希望“花钱买个平安”。 法院惩罚不相干的“案外人” 孰料,一年之后路北法院再次全盘否定自己的结论,给立信公司下了一份裁定书:立信与溢源的协议无效;立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继清偿还148万元货款或返还已取得的生铁及孳息。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为了让立信公司掏钱,法院先后两次查封立信公司账户,查封其股东一部奔驰轿车,冻结了该公司在其他企业的债权183万元,最后将其账户存款20.2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强行划至路北法院。 这案子不大,却颇为曲折。在解剖路北法院的所作所为之前,先要回顾一下那起欠款纠纷:王继清状告同乡王占会欠款,王占会还不起,却在溢源公司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溢源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路北法院2001年9月去执行溢源财产,了解到溢源已无财产可执行,就扣了溢源发给立信的那批生铁。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说法,立信公司跟那起欠款纠纷毫无瓜葛,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案外人”,却被路北法院执行走200万元替案中人还债! “领导决定”我们执行 路北法院是如何“强行”从银行划款的呢?今年3月29日,路北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由,将农行迁安市马兰庄支行副行长陶玉琢司法拘留,并关押在该院不足两平方米的铁笼子里三天三夜。记者第一次问路北法院副院长丁建中这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时,丁建中的解释是:“那是陶玉琢自愿。”再次采访时,他又改口说,当时法院执行庭的人为了尽早解决问题,可能是采取了一些“不太正规”的手段,“但那是具体执行人员的事,我不太清楚”。 面对记者的追问,丁建中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这里有些情况我也没法跟你深讲,领导派我们的活我们得干吧?领导作出的决定不一定都对,但领导作出了决定我们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来源:新华社6月20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