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工程致欠薪领导引咎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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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9:16 生活报 | |||||||||
20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首次举行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对草案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的可行性及建议、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听证。 该草案共三十条,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信用评估、应付工资凭证、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及政绩工程引咎辞职等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上都做了一些规定。在听证
此次听证会后,省政府法制办还将结合听证会的有关建议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尽快发布实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但辛苦工作一年却领不到工钱。为了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流汗不再流泪,按照立法程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先后赴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 用工要签“标准”合同 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工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象。即使少量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用工单位与所谓的“包工头”签订,而不是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对此,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依法与雇佣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规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同时对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支付工资等情况监督检查时,往往事先对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并不了解,这样不利于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障。因此草案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扣押农民工抵押金不行了 针对实践中用工单位违法向农民工收取费用,违法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为充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不得违法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信用评估给无信用者曝光 为加快用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社会监督,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草案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也要有工资条 此次调研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支付工资行为不规范,存在工资不交农民工本人而由包工头盖章领取的现象。为此,草案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工资支付名册应当保存二年。 此外,针对以往农民工索要工资缺少凭证、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因缺少证据而无法维权的现状,草案第十条规定,用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的三个月内支付工资。 领取施工证先交工资保障金 工资保障金实际就是农民工的保险金。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工程合同价款不超过一千万元的为百分之五;工程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为百分之三;工程合同价款超过五千万元的为百分之二。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数额银行信用担保的,也可以不交纳工资保障金。 此外,工程竣工满五十日,无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还建设单位;有投诉、举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非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退还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支付保障金,并监督发放。同时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发放的具体办法。对违反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最高处五万元罚款及予以行政处分。 农民工要有自己的工会 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联系松散、文化程度偏低、缺乏法律意识、工作流动性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形不成维权合力。调研过程中,许多农民工和工会组织都提出,应当在规定中倡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形成维权的合力。哈尔滨市道里区工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吸收农民工加入社区、街道等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等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农民工会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农民工会员签订集体合同。 领导行政干预引咎辞职 据了解,全国660个城市和2万多个镇中有五分之一存在“形象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缺少工程款或者根本没钱的情况下搞工程,最终导致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存在着领导实施行政干预对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建设单位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违法审批开工报告,或者根本不发施工许可证、不履行开工审批程序的问题。为加快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步伐,使政府及其部门真正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政府及其部门主管领导规定了引咎辞职、行政处分、取消评选荣誉称号资格的责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欠钱罢免 据了解,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在调研中,了解到某些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其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不少人认为,这些人连最起码的诚信都不具备,怎么还能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呢对此,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的,农民工代表或者农民工所在工会组织可以向该人大代表所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出罢免该人大代表的建议;法定代表人为政协委员的,可以建议该政协委员所在的政协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