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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0:15 中国环境报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分47大类共600多种,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具有急性毒性、浸出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传染性等危害特性,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据2002年统计,我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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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6万吨,综合利用量为392万吨,贮存量为383万吨,处置量为242万吨,排放量为1.7万吨。

  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状况与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一是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中处置率低。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每年有300多万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目前除极少数城市对医疗废物实行了集中处置外,大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由各医院分散处置,处置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充分暴露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乏的严重性。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目前,全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三是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许多企业将危险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生产、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际社会在1989年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从世界发达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律规定看,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经营活动的,均实行许可制度,只是在管理机构和发证种类上略有不同。

  《办法》的颁布施行,将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则规定,明确了经营许可证的分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使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这一制度得以真正实施。

  二是通过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的准入条件,促进了高水准、规模化、集中化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防止因低水平运营、分散经营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恶性竞争。

  三是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并结合不同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导致的环境危害性的差异,借鉴国外集中化管理的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县、市、省、国家四级审批,但主要集中在省级的分级分类审批监管体制,以便各级环保部门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实施有效监管。

  四是明文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杜绝危险废物不法经营行为;避免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流入社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

  五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了环保部门发证后的监管责任和程序,推行“谁审批,谁负责”,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环保部门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使许可流于形式,同时防止执法扰民现象的发生。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将有力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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