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常理代替不了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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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0: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21日电(巴特、孙洪盛)多年来特别是在农村牧区,人们一直都坚守着一个“原则”——既然老人把我们养大,就应该还老人欠下的外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然而,近日由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却告诉我们:常理代替不了法律,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这要看老人外债是干什么欠下的。 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经常喝酒赌博,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50元支付其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所以,法院判决郭父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 阿荣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杨静近日向记者介绍这起案件的审理经过时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杨静说;“由此可见,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换句话说,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实有遗产还债,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如果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则不能认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而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完)(责任编辑:王南) /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