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出台新政策--市国税负责人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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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5:44 温州新闻网 | |||||||||
为了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两个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单证资料、申报期限、收汇核销期限、退(免)税货物范围,以及退税部门退税审核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调整。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人。
问:请问今后外贸企业申报退税需附送的单证有哪些变化? 答:新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下列四种情况,仍需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一)2004年6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4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四)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 问:请问新政策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按照新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问:新的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按照通知要求,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至5月31日间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2004年6月1日以后申报退(免)税的,均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问:请问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收汇核销,是否该笔出口货物就不能申报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对没有到期结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后,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远期结汇除外)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是,对于有偷税行为,或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六类企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问:请问若出口货物的纸质单证齐全,但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是否受理申报? 答: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但相关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在申报期内,退税部门均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但暂不办理退税。 问:出口企业收购非自产出口货物是否可以申报退(免)税? 答: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问:请问企业可以从什么渠道详细了解两个通知的具体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温州国税网站(www.wzgs.gov.cn)均已公布两个通知的原文,企业可以上网查阅。(温州都市报黄晨)(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