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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黑龙江举行首次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6:19 东方网

  东方网6月21日消息:昨天,黑龙江省政府召开《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的15名农民工和建筑企业、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及律师、媒体记者等听证陈述人争先恐后发言。据悉,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公开举行的省级立法听证会,而且就农民工工资保障进行立法在全国也是超前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听证会首先就“农民工工资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表意见。来自黑龙江省阿城市的农民工盖德玉提出的农民工就业四大难,道出了当今农民工的心声:一是找不着活,走出去难;二是找到了活,要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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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签劳动合同难;四是享受待遇难。

听证会对该规定草案中第13、14条关于“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这一备受关注的条款时,引起全场热烈的讨论。建筑单位代表李建华认为,草案规定得比较适当,工资保障金应由用工单位交纳。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将工资保障金交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无举报、投诉,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还建设单位。

开发单位代表时占华主张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的25%工程款拨付,工资保障金由用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交纳。他还认为应将第14条中“工程竣工满五十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还建设单位”在退还内应加上“7日内”,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律师代表关云天律师说,关于“工资保障金退还与发放”一条内应把“工程竣工满五十日......”中“满五十日”延长到六十日。按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时效从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计算,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增至六十日,便于工资纠纷的解决,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当听证会对该《规定草案》中第18至27条关于法律责任等条款的讨论时,齐齐哈尔代表认为该条款不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有关部门领导行政干预导致违法发证、照或批准开工的行为,不光是行政干预的事,还有可能犯罪。

会后,黑龙江省法制办宣布,将结合听证会的有关建议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经过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办公会议讨论之后,将正式提请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者:选稿:庞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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