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离人员照样可拿工资 对个人隐私也予以保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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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2:04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
胡光宝说,根据这一原则,建议针对不同情况,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又如,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再如,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新闻链接 草案严防实验室感染 据新华社电 汲取实验室病毒感染和扩散带来的教训,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就严防实验室感染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汇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修订草案建议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单列一款;并将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