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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2:56 济南时报

  时报6月21日讯(记者 邵显亭实习生范开云)农民工遇到工伤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矿山行业的农民工重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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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已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危险程度较高,自身流动性大,一旦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通知》要求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展面的重要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地点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支付方式可自行选择

  《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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