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涉税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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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3:42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自7月1日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后,虽然听证不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对于3类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这3类涉税事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
通知指出,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程序进行。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山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