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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先清还职工工资、社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5: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还规定商业银行破产应保护客户财产

  核心提示

  6月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其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过去10年中经过了无数次的修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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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天才得以破“茧”而出。那么,这部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它出台后将会带来何种变化?

  为国企破产留有余地

  这部草案拓宽了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于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此,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目前这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破产立法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

  贾志杰表示,国企破产的特殊政策具有过渡性质,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这部法律执行。

  “目前已有3000多家国有企业按照这些特殊政策破产,使一批国有困难企业顺利退出市场。经初步摸底,还有大约2000家国有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在这一期限届满后,政策性破产将彻底终结。”一位法律专家说,“不过,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是否按草案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来执行,怎么按程序执行,这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自然人破产初露端倪

  此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是否适用个人破产?这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商自然人”固然表现为一个投资主体投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真实的自然人。

  针对“商自然人”这种特性,草案规定,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根据规定,他们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

  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按照草案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贾志杰称,上述规定,强化了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保证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打击企业负责人假破产

  在现实情况中,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上市公司不破神话终结

  新草案对于证券市场有何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教授王欣新说,这将使上市公司颠覆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他说,在证券市场上,过去多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经退市的公司中,许多公司实际上已经面临着现实的破产问题,比如郑百文,就曾经被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在法院刚刚开始受理的银广夏股民索赔案中,据统计可能起诉的股东有一千到一万人之间,涉及的索赔额在一亿到十亿之间,也就是说,银广夏也可能因此面临破产。

  王欣新认为,随着市场化股票发行机制的确立,上市公司壳资源逐步贬值,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诞生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到了必须正视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古老而严肃问题的时候了。当一家公司因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理论上讲有两个出路,第一是通过破产清偿,二是通过和解或者重整。对那些已经是病入膏肓的上市公司,与其浪费时间让他们去重整,还不如尽快进入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和各方当事人更为有利。

  金融机构破产应保护客户财产

  贾志杰表示,金融机构的破产应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不过,他也指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特殊性,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此外,在管理人、债务人会议等具体程序上还需作一些其他特别规定。因此,国务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据新华社、上海证券报

  干部别墅霸占破产国企厂区

  河南省镇平县是一个并不富裕的县城,然而在县城内,豪华别墅却是随处可见,更令人奇怪的是这些别墅群都是建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生产区内。记者初步调查统计,在镇平县的17家企业的厂区中,有500多栋洋房别墅。

  工人无处安身

  在镇平县有线电厂的围墙边,一些原国企职工纷纷向记者反映情况。该县在改革前有34家企业,现在经过改制,国有企业全部瘫痪。厂里的房子都卖了,地皮也卖了,都盖成了小洋楼,很多工人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曾担任过丝织厂车间主任的王道臣告诉记者,他们厂的土地、设备、厂房都已经被廉价贱卖了,连厕所和职工正在居住的南北两处生活区的5栋家属楼和两排平房也都给卖掉,在这些生活区住有职工130多户面临无处安身的尴尬。

  干部住在别墅

  记者看到,距丝织厂工人居住的破旧筒子楼不远,就是那些在企业生产区新建的豪华别墅。当记者想走进一家别墅了解情况时,却遭到这家主人的呵斥和谩骂。据知情者透露,这家别墅的男主人是镇平县盐业局某领导的司机。

  据了解,仅在镇平县有线电厂生产区别墅群里,就居住着7个县里局委以上的干部,另外还有这些领导的亲戚朋友。

  在现场,原镇平县有线电厂职工郝建民说,该厂生产区的洋房别墅里居住着社保局局长、政协主席、国税局长、城建局长、自来水公司经理、城关派出所指导员等人。

  瓜分破产企业

  记者了解到,被别墅占据的这些企业原来都是镇平县的支柱企业和知名企业,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企业的生产区都变成了别墅呢?一名原镇平县有线电厂职工说:“俺县原来有30多家国有企业,1997年县里对企业改制,改一个倒一个,现在俺县的国有企业都倒闭了(指着有线电厂说)都像这个厂一样,设备、厂房、地皮都卖了,厂子没了,工人都下岗了。”

  据了解,镇平县原是一个工业强县,全县有34个国有企业。1997年,镇平县被河南省定为国企改革特试县,对全县34家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然而经过6年多的改制,却有90%的企业破产或无法运转,80%的工人下岗,70%的下岗工人拿不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了生存,厂里又把土地作为抵押,向政府有关部门高息贷款。

  原镇平县原有线电厂职工郝建敏说:“现在厂里的40多亩地也被分了13块抵押、拍卖给了县财政局、民政局、养老保险局、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厂区变成了别墅区。设备、厂房、职工宿舍也卖了,企业咋能不垮呢。”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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