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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企业破产法》专家李曙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释新法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6:26 深圳商报

  参与起草《企业破产法》专家李曙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释新法亮点

  所有企业破产都将有法可依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深圳商报记者罗勤洪宾)“这是一部非常市场化的法律草案,如果这部草案被通过,完全可以说是中国完全市场经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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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自始至终参与国企破产试点、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破产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给予高度评价。

  李曙光表示,历经10年争议波折,得以露面的这部法律草案,把公司、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乃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能涉及的所有企业法人、企业组织的破产法律问题“都涉及进来了”;而且,一旦该草案获得通过,预计对于解决过往上市公司、券商“难破产”等问题,都将从法律要件上获得积极的法律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囊括所有企业破产问题

  李曙光表示,提交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就是它涉及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

  他解释说: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实际就等于“国有企业破产法”———主要是涉及国有企业,而刚提交的破产法草案,则涉及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企业组织,细分起来,已经涉及到了公司、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涉及到金融企业包括券商、保险公司,“可以说是能涉及到的都涉及进来了”。

  对国企政策性破产只简单涉及

  对此前备受关注并影响到破产法起草进程的难点问题———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这部法律草案中又是如何来解决呢?对此问题,李曙光坦言,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此次只是“留了个小口”———提出它“适用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多说。实际上,对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国务院一直在操作,这个范围是很少的一片,而且按照来自国务院的消息,大概用四五年时间,这一块的破产操作就将结束了。

  “自然人破产”初露端倪

  此次立法当中,对于非常受关注的“自然人破产”问题,是否涉及?李曙光表示,目前这部破产法,还只是属于“企业破产法”,因为毕竟主要是涉及企业破产的问题;但是“前进了一步”,目前这部破产法草案的适用,延伸到了“商自然人”的破产问题。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打破上市公司“破产难”怪圈

  新破产法对银行等金融企业的适用情况怎样?对此,李曙光表示,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等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要分别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问题上,并没有什么“特殊”处理办法,因为都是企业法人、企业组织,唯一不同的也只是说它的破产清算问题需要经过行政性的审批,需要走一定的行政程序。

  李曙光强调,新破产法一旦通过,预计对于解决上市企业以往惯有的“无论如何都破不了产”的怪圈,相信将能产生极大“改观”。他解释说,券商、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和参与者,其破产问题当然也要纳入破产法的框架之内解决,也就是说,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如果不注意清偿债务,只要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启动程序。某种程度上说,破产法草案的审议、通过,将在法律上为以前一直成为大问题的负债严重的上市公司、券商“难破产”问题,在法律要件上,提供一个充分条件;并有助于促进他们提高资产质量、注意解决债务清偿。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罗勤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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