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带酒水、收开瓶费无法律依据 消费者有权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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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8:02 汉网 | |||||||||
对一些餐馆酒店贴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声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日前发出消费提示,餐馆酒店上述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消费者有权对其说“不”。 近来,重庆市璧山县消委多次接到投诉,反映一些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开瓶费”。消委调查发现,90%以上的餐馆存在上述行为。
重庆市璧山县消委组织专家论证后指出,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不选择其他消费。同时,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来源: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