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垫付办公费 公司居然不认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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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8:43 重庆商报 | |||||||||
案例回放王小姐在某公司上班已两年多,她负责办公室后勤工作,为公司垫付了近5000元办公费用。现在,公司以财政困难为由辞退王小姐。由于王小姐当初与公司并没有签合同,公司不承认这笔债务。 热线求援昨日,王小姐询问本报坐堂律师,自己离开公司已2个月,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有效时间?能否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并申请索赔?
律师解答王小姐虽然没与公司签合同,但双方用工事实存在,应视为事实合同,应该享有《劳动法》中应有的权利。王小姐可持垫付款项的票据要求公司偿还,并索赔损失。另外,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个月,起算时间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那天算起,虽然王小姐离开公司已有2个月,但她与公司发生争议是在离开公司后,所以尚在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内。见习记者常宇(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