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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我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8:51 河北日报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70元首次把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增加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6月21日讯(记者硕强)今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标准提高了170元,扣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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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因素,实际调整增加了69元。

  新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

  月最低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50元调整为520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由300元调整为470元;贫困县由250元调整为420元。

  小时最低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为5.5元;贫困县为5元。

  新标准纳入了2002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包括的由职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8%的养老保险费、1%的失业保险费、2%的医疗保险费和7%的住房公积金,增加了101元。在测算参数方面,提高了最低收入人群月均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口系数、失业率、物价指数,使新标准又增加了75.7元。

  新标准首次把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适用范围。

  此外,针对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灵活从业人员,新标准增加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除考虑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因素外,同时又考虑了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性和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有利于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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