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为何搁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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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8:53 宁夏日报 | |||||||||
吊车作业飞来横祸 去年4月,中宁县恩和乡恩和村二组农民、26岁的陈兴元背负着万元债务和妻子一起来银川打工,家中留下3岁的女儿和60多岁的母亲。不久,陈兴元在银川找到了一份开吊车的工作,工资收入还可以。妻子学习美容,学成后也可以挣钱了。他对未来的生活满怀憧憬。
同年7月27日中午11时左右,陈兴元和司机韩双平开着雇主王建平的16吨吊车,在西夏区怀远西路进行吊卸下水管道作业。当时陈兴元看到吊车前面有一组高压线距离吊车只有四五米,就嘱咐韩双平吊的时候注意点。陈兴元把吊车绳索套在下水管道上,韩双平则在吊车上操作。不料吊车的后支腿渐渐地陷到管道沟边松软的土里,陈兴元看见后马上让韩双平停止操作,自己上前查看。他走到距离吊车半米时,车体突然带电,瞬间把他吸到后车支腿上,他顿时失去了知觉……就这样,陈兴元的手残了。 陈兴元住进了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烧伤科的病房里,开始车主王建平按时交纳了住院费用,并且时常看望他。但一个月后,陈兴元的伤势还未愈合,就已见不到王建平人影了。之后,王建平让其父为陈兴元断断续续交了医疗费共22039元。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医院多次催交费用,陈兴元的伤势治疗一拖再拖。10月27日,陈兴元的家人找王建平协商医疗费用,王建平在电话里的回复是“很忙,一切由我父亲决定”。而王建平的父亲却撂下一句:“赔偿应该找韩双平,他当时开的车。” 10月28日,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的陈兴元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出院手续已经办理了。该院的一位医生说,是王建平的家人于27日办理的。当时的困境使陈兴元想到了做伤残鉴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天,他就去有关部门做了伤残鉴定,花了280元。鉴定证明伤残等级为5级,7%烧伤面积,烧伤深度5%;右手拇指末节缺失,食指功能丧失;左手中指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陈兴元得到了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去年12月11日,由博强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代理了他的民事赔偿案,向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2月11日第一次开庭,被告是车主王建平、银川市建筑一公司市政分公司、银川供电局西夏区分局和司机韩双平。被告之一王建平提出对陈兴元伤残鉴定的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为此,3月26日下午,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了公开的伤残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3月30日第二次开庭,西夏区人民法院当庭宣读陈兴元为6级伤残。王建平却又一次提出鉴定“不具有真实性”的异议。当时由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下发书面鉴定书,西夏区法院也无判决结果。 4月10日,陈兴元找到了西夏区法院接审本案的主审法官,该法官说高院拒绝出示鉴定书,被告王建平在高院闹得很厉害。5月28日下午,陈兴元和王建平再次来到西夏区法院。主审法官向陈兴元协调了王建平的解决方法是:王建平出钱治疗陈兴元残疾的中指,做好之后再委托有关部门做鉴定。陈兴元没有接受这个建议,因为他咨询过医生,手术要再做2次,费用13000元左右,但那根指头做了手术也只是摆设,不能使唤。 等待鉴定身心俱疲 6月15日,记者采访到曾为陈兴元做公开伤残鉴定的法医杨晓春,他表示做了鉴定就应该出示鉴定结果,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但王建平纠缠不清,不能认可高院所做的鉴定结果,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就没有及时下结论书。6月4日,西夏区人民法院终止了司法鉴定,并取走了相关鉴定材料。记者又采访了陈兴元的代理律师涂源深,该律师气愤地对记者说,鉴定事实已经具备就应该按司法程序尽快审理,难道每个被告在法院闹腾一下,就推延结论书吗? 陈兴元的手残疾了,但生活还是要继续。目前他每天卖报,仅以十几元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身体还在恢复期的陈兴元,举着他那只能弯曲70度的右臂告诉记者,现在生活都由妻子照顾,连吃饭、洗脸都不能完全自理,拖累妻子也不能找工作干。他无奈地告诉记者:“我已经拖不起了,只希望法院尽快作出赔偿判决。”代理律师涂源深表示:最初治疗时,被告王建平已经是勉强地支付了医疗费。陈兴元担心再次治疗还会遭遇上次经历,只要求法院尽快做出赔偿判决,他好用赔偿费自己去治疗,这个要求完全合理合法。时至今日,此案搁浅仍毫无进展。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关规定第四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实习生 裴云云本报记者杨燕)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