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传染病被隔离照样领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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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09:43 新京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1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上讨论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草案,修改后的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政府应为隔离者提供生活保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他说,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委员们建议,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应该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草案严防实验室感染胡光宝说,修订草案规定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以及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吸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严格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胡光宝说,据此,建议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单列一款;并将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军队和地方有望采取相同防控措施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附则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本法另行制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全国采取相同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宜军队、地方各搞一套办法,要吸取去年发生非典时的经验教训。军委法制局也提出,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按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不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办法。 胡光宝说,经同军委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卫生部通报。同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附则中关于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