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温度有标准,专家称消费者有“室内温度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0:0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随着中国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室内空气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针对有关室内温度标准的争讼,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主任宋广生今天称,室内温度有标准,消费者有室内温度权。 北京一起房屋测温的诉讼日前在西城区法院开庭,打官司的起因是双方因为冬季室内温度低引发的房屋租金纠纷。
宋广生说,室内空气质量系中国二00三年正式实施首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标准中明确规定冬季采暖时室内温度的标准值为十六摄氏度至二十四摄氏度,夏季空调房间室内温度的标准值为二十二摄氏度至二十八摄氏度。 宋广生认为,过去人们习惯于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和控制室内环境温度,而在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管理;同时消费者可以用国家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室内温度权。至于对于室内温度的检测和检测机构的选择,可以找国家质监局和认监委认证认可的有资质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盖有“CMA”章的检测报告,就具有法律效应。 据介绍,目前中国北方有的地区已经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把冬季室内温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作者:刘长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