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成立违宪审查机构是重大进步 应扩大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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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0:09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2日消息: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权威许崇德在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消息时指出:这是个好事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韩大元总结说:“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
作为中国1982年《宪法》起草人之一的许崇德教授说,“这说明,在中国有了专门的部门来承担法律法规备案审查这一重要工作,中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在中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必须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行政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往往出现只备案、不审查的情况。” “中国《立法法》实施已经近4年,法规审查备案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此次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使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进入了程序化、专门化阶段。刚刚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承担起《立法法》规定的法规备案、审查的职责。”韩大元说。 韩大元告诉记者,从去年5月份3位法学博士因“孙志刚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了20多份违法违宪审查建议。尽快建立违法违宪审查机制成为法学界的强烈共识,“刚刚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中国每年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好几千,20多人的编制在建立过程中需要不断增加。” “仅仅依靠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工作人员来发现违法违宪远远不够,只有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才能更好地发现违宪和违法问题,”韩大元同时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属于法制工作委员会下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依照工作流程,当它认为某部法律法规存在违宪或违法问题时,先要提交报告给专门委员会,经审核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常情况下,它往往是发现某部法律法规存在违宪违法情况后,电话或者书面发函通知该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在现行的宪法的框架下,该室无法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违法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我国宪法学界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至少要和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平行,选派权威法学专家、资深法官、资深律师进入专门委员会担任审查委员。由它直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再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然后启动审查程序,这种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韩大元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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