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规定细化不歧视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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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0:2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原草案确立的不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原则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贯彻、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外,针对今年发生的国家疾控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对传染病病种的增减、加强基层传染病预防体系、疫情控制措施以及传染病医院的设置和医疗机构的标准等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 新华/中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