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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0:4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21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请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说,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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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而且破产程序规定难于操作,缺少企业挽救程序等其他相关制度,客观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他还就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说明。

  适用所有类型企业

  与现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拓宽了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并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贾志杰说,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

  破产原因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草案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借鉴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鉴于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特殊性,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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