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被隔离人员工资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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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0:4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法在规范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要兼顾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胡光宝说,根据这一原则,建议针对不同情况,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又如,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胡光宝说,修订草案规定:“因实施隔离措施造成被隔离人员财产损失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