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国企将破产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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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上午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当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官员说。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 “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中国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李曙光说。 “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又讯首次提请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