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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货物 海关扣了又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2:0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本应被查扣的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物,海关人员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批货物通关。昨日,记者从福州海关获悉,由于商标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执法遭遇尴尬,不得不依法放行上个月暂时扣留的一批涉嫌侵权货物。

  权利人不申请侵权货物“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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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海关依法将涉嫌侵犯“ATM”商标权的7008个轴承放行,该批侵权货物是福州海关上月从马尾口岸出口渠道查获的。由于“ATM”商标权利人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福州海关当即将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但该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6月9日福州海关不得不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该批涉嫌侵权轴承放行。

  据福州海关法规处人士介绍,在海关查办的侵权案件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影响了货物通关效率,又耗费了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因此,海关迫切呼吁相关企业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海关履行自身的正当权利,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企业缘何不申请保护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本应受到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但事实却为何相悖呢?据福州海关调查发现,造成权利人消极配合的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如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二是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

  三是对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消极应付或拒不回应。个别权利人认为海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对企业产生的效益不大,因此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嫌疑货物情况通知时,既不愿向海关提交担保金及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也不明确表示放弃保护或是向总署申请撤销备案,使得海关只能等到权利人超期未予回复后方能放行有关货物。

  四是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本报记者 饶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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