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要求:将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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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9:31 浙江在线 |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调整电价、规范电价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调整电价是当前国家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而采取的一项重大调控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各项政策
通知要求,一、各地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整水平、调整时间执行到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水平和发电利用小时执行,超过核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超发电价。三、各地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电炉钢等6个高耗能行业应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四、实行尖峰电价和修订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的地区应尽快调整表计,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确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在今年迎峰度夏中充分发挥作用。五、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合理引导电力消费。六、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并对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七、各地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政策。八、提价收入应用于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贷款本息。农网还贷资金应专款专用。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推行电价、电量和电费“三公开”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尽快向社会公布电价、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以利于各方监督执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通知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密切监测电价执行情况,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并注意听取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特别是高耗能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好电价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从7月起对各地电价调整及执行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