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标示防腐剂名称可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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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4: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沈伟见习记者熊德壮)昨日,记者从市消协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通过了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部《通则》规定,生产厂家在食品的标签中必须标示防腐剂、甜味剂的具体名称,不然消费者有权投诉并获得赔偿。
据介绍,两部《通则》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标示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具体名称。若使用了防腐剂、甜味剂,就必须标明类别,如苯甲酸钠、糖精等。记者了解到,两部《通则》可望在明年开始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