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原迁安地税局副局长挪用公款数百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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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4:48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唐检宣 记者剑英 超庚)记者昨日获悉,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迁安市地税局副局长魏克明等人挪用公款炒股一案,日前做出一审判决。魏克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一涉案人员高连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挪后补前 公款被用炒股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7日,魏克明利用其兼任迁安市地税局杨店子分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高连庆将A公司用于缴纳税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总金额共为65万元)提前贴现,后转入股市用于个人炒股。 同年12月10日,魏克明通过高连庆在税款未到账的情形下,办理了65万元税款入库手续。 同年12月12日至18日,魏克明将另一张用于缴纳税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4万元),及个人所借的43.7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完成上述65万元的税款入库。 2003年5月21日,魏克明用股市帐户中资金将24万元的税款入库。另据法院查明,原为中国工商银行迁安市支行滨河村矿山办事处主任的高连庆,曾挪用迁安市地税局杨店子分局交其原单位代保管的240万银行承兑汇票税款,及83.48万元超卖国库券款的犯罪事实。 发财心切 挪用公款600万 法院判决书显示,为挽回股市损失,完成前期挪用的税款入库,魏克明、高连庆商议继续动用A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交纳的税款炒股。 2003年2月25日至27日,高连庆用其母亲吴某的身份证,及魏克明提供的赵某等3人的身份证,开立了4个股市账户。同年2月26日至27日,在魏授意下,高连庆将A公司用于交纳税款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均为300万元)提前贴现,将其中的590万元分别转入上述4个股市账户,由魏操作,二人共同炒股。 同年4月14日,高连庆将迁安市地税局杨店子分局交滨河村矿山办事处代保管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100万和152.06万)税款,再次提前贴现,并连同魏克明的部分个人借款完成一张300万承兑汇票税款入库;后导致案发前552.06万元的税款不能上缴国库,除案发后278万余元赃款被追缴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高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高连庆还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变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另据了解,二人目前已表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