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生都要赔杭判了第一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6:09 都市快报 |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余杭法院 案情实录:
余杭人小蒋受雇于老李做泥水工。2002年7月在安吉县施工时,脚手架跳板断裂,蒋从二楼掉下腰部摔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老李付了医疗费,但其他费用没赔偿。今年5月,小蒋状告老李,索赔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56000元。昨天余杭法院判决,小蒋受伤是老李搭的脚手架不合格造成的,老李要赔偿。除已付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5000元后续治疗费和51000元其他费用。明确判决赔付后续治疗费,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杭州第一例。 律师说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说,车祸等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者,因为治疗时间长、病情不稳定,一般需要持续治疗。此前,法律对后续治疗费无明确规定,加之须赔多少很难确定,所以法院很少支持这方面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原来可判可不判的后续治疗费,变成了必须要付的钱。该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而且,按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小蒋拿到一次性后续治疗费后,如果病情恶化,后续治疗的钱增加,还可再起诉老李,索赔增加的后续治疗费。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见习记者吕明合通讯员廖育奎余舒盈 都市快报) | |||||||||